蘭州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7 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28日
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體系建設,規范評估機構房屋征收評估執業行為,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規范執業、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4號)《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蘭政發﹝2021﹞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務活動的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記錄、采集、歸集、整理、評價、共享、查詢和使用,守信激勵和失信警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記分、評級制度。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評估機構房屋征收執業信用信息,對信用情況作出評價,并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行業協會協助做好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評估機構的基本信息及在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等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六條 評估機構信用信息是信用等級評價的主要依據,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基本信息由評估機構的登記報備等信息構成。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日期、資質等級、年度報告信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數量等。
第八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評估機構在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等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范規定,獲得表彰獎勵以及開展社會公益、志愿活動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因獲得表彰獎勵以及開展社會公益、志愿活動等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應當以行政機關、行業協會、房屋征收部門形成的有效證明材料或市級媒體、官方網站刊登的宣傳報道為準。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評估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等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范規定,違反行業執業規范、執業道德,妨礙干擾行政、行業監督管理,受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查實或處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查實、作出相應處理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應當以有效文書或材料為準。
第十條 評估機構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采集:
(一)市房屋征收部門在管理日常工作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三)評估機構、社會公眾提供和投訴舉報經查實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的評估機構,每年應根據登記報備等資料填寫《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一)。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基本信息中的登記報備信息采集周期為填寫《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之日最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采集周期為填寫《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之日前3年內。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記分滿分為100分,信用分值按照《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評價標準》(詳見附件二)記分計算。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分為A級、B級、C級、D級。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評價為A級,表示信用優良。
(二)信用分值在75分及以上不滿90分的,評價為B級,表示信用較好。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及以上不滿75分的,評價為C級,表示信用一般。
(四)信用分值不滿60分的,評價為D級,表示信用較差。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有《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第1至15項行為之一的,等級直接評價為D級。
第十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備,并向社會公示、公布。
公示期內,社會各界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書面提出。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經查實改變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新進行報備。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自評價結果公示無異議正式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重新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在有效期內實行動態管理。
有效期內,C級及以上評估機構有《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第1至15項行為之一的,等級直接降為D級。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是市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實施動態核查及差別化管理的依據。
(一)對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的評估機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市房屋征收部門在管理日常工作中,給予綠色通道、重點跟蹤服務,推廣守信經驗、樹立守信典范。
(二)對信用等級評價為B級的評估機構,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提升執業能力。
(三)對于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的評估機構,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提示約談,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四)對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評估機構,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警示約談,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信用修復應當通過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接受社會監督等相關規定流程完成。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將信用修復情況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備。
第二十一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建立評估機構征收評估執業信用檔案。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范規定等要求,結合實際適時對《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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